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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后汇| PE/VC领域投后管理实践中存在的六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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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07-03 12:11来源:圆点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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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道创投网2019年7月03日从圆点商学院获悉; 一直以来,投资市场中普遍对于投后管理的理解和重视程度低于投资阶段。重投资、轻管理,广种薄收、撒大网捕捉独角兽的观念市场很大;同时,受到指导理论滞后、专业人才不足、专业技术落后等原因导致投后管理工作一直难以得到较大发展,在现阶段呈现出如下一些问题:

(一)投后管理在基金管理人机构设置和功能赋权上比重过低、资源分配不足,难以有效开展工作。PE/VC管理人机构规模普遍较小,大多数机构很少在机构设置上划分出专门的投后管理部门,多是由财务、合规等人员兼顾投后管理职能,这就导致在该领域精力和资源投放不足;通常情况下,所谓的投后管理只能局限于定期向被投企业索取基础财务数据和经营报告,建立简单台账,维系着最基本的沟通(即时按照如此标准,有些管理人尚且无法做到)。这种现状也就导致投后工作无法提供对基金管理有效、充分的支持,难以形成在管理人内部的话语权,进而继续难以得到重视,形成不良循环。有一种观点,是对这种现状的一种贴切表述,也代表了业内相当一部分从业人员的想法,“基金投资回报好,是因为项目投的好;基金投资回报不好,是源于投后管理没跟上”。

(二)投后管理日常工作流程不规范,难以建立标准化管理体系。形成这个现象的原因是多元的,一是,投后管理部门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不足,专职、专业人员不足;二是,管理人管辖的基金彼此间差异大(投资人诉求不同,基金投资约定不同,基金绩效衡量不标准不同等),被投资项目间的差异性大(投资阶段不同、占股比例不同、在被投企业话语权不同、退出诉求不同、被投企业合作程度不同等);三是,因为PE/VC多投资于创新创业项目,其投后管理涉及的内容较传统行业更加驳杂,涉及外部干扰因素较多(税收/财务政策变动、被投企业所处行业管理政策变动、地方政府扶持鼓励政策变化、技术创新迭代等)。这就在客观上对投后管理针对不同的基金、不同的项目提出了个性化实施要求,无疑增加了工作难度。在实践中,很多管理人无法将投后管理工作细化推进,故而多是止步于基础的工作要求,也就难以实现对被投企业价值增值服务了。

(三)投后管理与投资部门关系厘清困难,绩效评价体系难以建立。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从投资管理的一般流程看,基金或管理人与被投企业的联系,其建立发起多是由投资团队完成;当投资阶段完成后,投后管理部门加入联系并于投资团队形成合力。但是在实践中,考虑到基金/管理人员工个人绩效评价、资源壁垒、信息不对称等因素,有时候投后部门无法获得完全的资源移交和共享,特别是涉及被投企业关键人员等,这就制约了投后管理工作的开展。此外,考虑到基金/管理人不同部门绩效评价和收益分配机制,投资部门很难有动力将自身掌握的被投企业的核心信息向投后部门共享。这就导致投资本门员工是以固定收入(工资)+动态收入(奖金/CARRY)为导向的绩效分配与投后管理部门主要以固定收入(工资)为绩效分配的矛盾日益加大。同时如前文所述,投后管理员工大多还负责基金/管理人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办公行政、财务税务等),这就使得其难以在加大在投后管理工作上的精力投入。如果要增加投后管理部门的动态收益比例,就势必要触动现有投资部门的利益和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架构;而这种改变的潜在效果也需要一定时间来检验;因此,如何厘清两者的关系并建立兼顾多方的绩效评价体系,进而整合投后管理的资源投入是一个涉及整个业态小环境治理的系统性问题,也关系到投资行业由此前广种薄收、靠天吃饭向定向投资、精耕细作发展模式的转变。

(四)投后管理专业技术与专业人员不足,难以开展有效、深入的增值服务。在投后管理的众多工作目标中,保护投资人的资金安全是首要的,投资增值也就是被投企业价值增值是让步于此的。因此,在前述问题存在情况下,现有投后管理只能优先满足其对于基金/管理的期望满足,而无法全面顾及对被投企业的服务。简单的说,在现有状态下,满足基本的信息获取与资金安全管理已经让投后工作应接不暇,很少有能力去开展企业增值服务。特别是建立在对被投资企业深度研究和介入基础上的企业治理改善、所处行业研究、外部资源整合等工作,大多超出了现有投后管理的能力范畴和人员能力。

(五)投后管理的第三方引入困难,外部资源有效利用渠道缺乏。与投资环节相比,投后管理借助于系统外资源,特别是独立第三方开展工作的限制更多。在投资环节,包括前期项目考察、尽职调查、咨询服务等环节,现有市场上均有较为成熟的第三方服务资源,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咨询服务公司等。但是在投后管理阶段,由于工作已经触及到被投资项目的核心信息,且更多的涉及创业/创新专业领域,无论是出于保密的需要还是出于专业能力水平的考量,可引入利用的外部资源就变得稀缺了。在这个问题上,将投后管理从基金/管理人企业剥离出来成立单独实体并进行协议控制,可以看作是一种模式创新尝试,但是成本负担与具体协议内容还有待于进一步衡量。

(六)基金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收益诉求差异可能是投后管理发展滞后的天然基因。PE/VC与基金管理人是一种委托管理关系,两者在根本诉求上是存在差异的。作为基金而言,其核心诉求是投资人资金的保值与增值;而基金管理人的利益诉求体现就弱化为固定收益(管理费)+超额投资收益分润(Carry),当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额度达到与其运行成本均衡的规模后,其管理费的固定收益已经很客观;在不考虑职业操守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完全可以实行“消极管理”策略,放弃追求超额投资收益分润,进一步压缩运行成本,包括削减投后管理投入,转而只追求“安全省力的”管理费收入。这个问题事关整个投资行业业态理念,在此仅作抛砖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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